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网格化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学院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院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处是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mg娱乐电子游戏官网安全工作责任状》(消防工作);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督促检查全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向学院法定代表人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消防安全情况;
(五)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建立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澡堂、教学楼、卫生所、体育场(馆)、教学实践场地、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核心机房(服务器)、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文物建筑;
(三)车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计算机房、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六)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音乐会、运动会、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后方可举办,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院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和教学实践场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室内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院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责任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卫生所、学生宿舍、公共教室、教学实践场地、文物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学院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同时报送保卫处备案。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涉及整改的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各单位、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在参加学院各项评先评优活动中,对该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学院根据所造成的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mg娱乐电子游戏官网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于2024年4月2日由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